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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梁明鑫
梁明志
兼上二人之
送達代收人 梁明哲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玉環
李基敏
李金燕
李金娥
李容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玉環等五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李榮寶積欠票款為由,聲請對陳玉環、李基敏、李金燕、李金娥、李容誠發支付命令,惟查上開五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844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家事事件查詢表結果在卷可稽。
是陳玉環、李基敏、李金燕、李金娥、李容誠並非被繼承人李榮寶之繼承人,對於李榮寶之債務自不負清償之責任,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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