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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蔣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爰相對人蔣成祥於民國94年7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30,2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自民國10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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