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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月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月菊於民國85年3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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