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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炳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炳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月29日止累計11,385元正未給付,其中9,595元為消費款;
590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1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02元 李炳權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8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93元 李炳權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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