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119,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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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均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29日止累計27,568元正未給付,其中24,851元為消費款;

1,297元為利息;

1,4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1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23元 許均隆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7.33 002 新臺幣14428元 許均隆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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