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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川吉、陳秋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之請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24計算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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