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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海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香菱
債 務 人 謝素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素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素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於民國112年3月7日命其補正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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