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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偉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債務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814元,故請提出得請求以本金356,266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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