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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卓琮翰
上列聲請人與王濟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2.345%」,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
(經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指數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34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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