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2784,2023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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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鍾堃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4,377元,及其中453,450元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0,362元,及其中44,922元自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觀諸卷附帳務明細,現金卡本金餘額為453,450元、信用卡本金餘額為44,922元(00000-0000+557+21658=44922),則債權人請求以債權總金額474,377元、50,362元計算利息之聲請,為無理由,是其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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