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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語晴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希宸即希希美體美學沙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希宸即希希美體美學沙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所提供之「皮膚覆蓋遮瑕」課程有違反醫師第28條無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規定之情事,且相對人於聲請人報名時並未說明有教導侵入性醫療課程,故依消費者保護法要求相對人退還課程費用新臺幣(下同)93,000元。
嗣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得請求相對人退還課程費用9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並陳明其依據為何,其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43號刑事傳票等件為證,然仍未釋明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債權人112年12月5及18日陳報狀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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