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3732,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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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涂沛琳即素食倉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5,781元,及其中新臺幣233,32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逾期利息部分,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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