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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金永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兩造間係成立分期付價買賣契約或消費借貸契約。
三、請釋明與債務人有成立上開契約及該契約之內容。(借款金額?清償日?商品?分期金額?)
四、請提出請求本金、違約金、滯納金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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