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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王松柏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8號支付命令,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異議人,加計異議期間(含在途期間4日)後,業於113年1月15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異議人遲至113年1月16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
是依上開規定,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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