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430,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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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金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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