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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顏凱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350元,及其中49,719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查聲請狀所附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消費明細報表,所載本金為49,719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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