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4517,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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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陳穎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768元,及其中2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查聲請狀所附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消費明細報表,所載本金為20,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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