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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盧冠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盧冠名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盧冠名已將戶籍遷入屏東○○○○○○○○○,且其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依上所陳,債務人設籍戶政,又其現所在地亦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本件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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