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傅國峰、許媚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傅國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22,658元、②228,000元,及自民國①112年1月19日、②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債務人傅國峰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媚媛負清償責任。」
三、請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