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4700,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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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林清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942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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