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4716,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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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淑卿、詹心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一請求本金新台幣(下同)16,180元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1月21日,或提出起算日為110年7月2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一請求本金167,752元之「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2年6月21日,或提出起算日為110年7月21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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