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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俊維
上列聲請人與連于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債權人稱其每月交付債務人1,500元請債務人轉交予養母詹美芳使用,惟債務人未將上開數額全數轉交予詹美芳,惠請陳明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即未轉交予詹美芳之金錢數額(查債權人稱債務人有不定期給予詹美芳幾百元,自不得請求返還全部數額),並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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