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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福山即上豪青果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8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定儲利率指數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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