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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鳳美於92年0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1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573元 楊鳳美 自民國95年04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18943元 楊鳳美 自民國95年0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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