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2208,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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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李佳燕即李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661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7,666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本案門號0000-000000換號為0000-000000之釋明文件。

嗣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補正,聲請人已於112年3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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