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2488,2023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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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政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4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9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張政忠於民國109年6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3,73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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