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2526,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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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倪詠宜
上列聲請人與古志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24,724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與計算式,及提出得向債務人主張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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