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2602,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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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莊蒨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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