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2706,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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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葉學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學偉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葉學偉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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