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2730,2023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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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債 權 人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張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5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3,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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