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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施淦德
上列聲請人與許瑞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瑞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10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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