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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亞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桂
上列聲請人與楊葉玉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向債務人請求利息。若是,請併陳明利息計算方式。
二、請陳明第三人楊健明已清償之金額為何。
三、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
故請提出已對第三人楊健明強制執行無效果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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