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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夏堃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歆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歆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歆月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2年5月3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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