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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
債 權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債 務 人 林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債權人其「送達代收人王紀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王紀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支付命令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裁定,就上開規定自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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