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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潘堃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032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6,045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0元部分,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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