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5114,2023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吳芃鋙

蔡旻鍁

一、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吳芃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旻鍁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付14,33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債務人吳芃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旻鍁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