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6393,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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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國芳
代 理 人 林宜瑾
債 務 人 連清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771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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