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7379,2023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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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
債 權 人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佩
債 務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3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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