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潘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6,5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智仁前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99,45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潘智仁前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7,07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4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59元 潘智仁 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3.9% 002 新臺幣57073元 潘智仁 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3.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59元 潘智仁 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57073元 潘智仁 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