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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博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陳報本件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依據票款請求或借款請求。
二、如係依票款請求,請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如係依借款請求,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借款期間為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並約定有一期未繳即喪失期限權益,視為全部到期,惟未據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上開喪失期限利益之情形,惠請陳報債務人履行情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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