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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蘇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4,23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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