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8113,2023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潮州鎮潮州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章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關於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6,296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其中就利息起息日之主張不明(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係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請具狀陳明之,如係主張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計算利息,並應釋明得自該日起算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