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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潮州鎮潮州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章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關於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6,296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其中就利息起息日之主張不明(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係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請具狀陳明之,如係主張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計算利息,並應釋明得自該日起算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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