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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杜春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976***956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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