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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清算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賴琬喻即賴清香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管理人報酬核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頁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裁定,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予以變價,其變價程序業已終結。
本院審酌上開變價程序共拍賣8筆土地、歷經7次拍賣程序及拍賣所得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518,513元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權利
範圍
拍定價格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
區
段
地號
1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270
全部
301,168元
2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839
全部
160,500元
3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47
全部
284,999元
4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
全部
1,011,000元
5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1
全部
44,000元
6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2
全部
166,168元
7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1066
全部
135,000元
8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1088
全部
415,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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