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執消債清,23,2024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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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清算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賴琬喻即賴清香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管理人報酬核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頁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裁定,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予以變價,其變價程序業已終結。

本院審酌上開變價程序共拍賣8筆土地、歷經7次拍賣程序及拍賣所得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518,513元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土地坐落
權利
範圍
拍定價格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


地號
1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270
全部
301,168元
2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839
全部
160,500元
3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47
全部
284,999元
4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
全部
1,011,000元
5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1
全部
44,000元
6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968-2
全部
166,168元
7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1066
全部
135,000元
8 屏東縣
泰武鄉
武潭
1088
全部
415,678元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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