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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峻斌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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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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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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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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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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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債 權 人 林榮發
債 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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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志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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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自民國112年6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其在第一銀行之存款,截至112年6月12日為止,僅剩新臺幣(下同)216元;
又其獨資經營之峻陽土木包工業名下雖有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惟上開車輛係103年出廠,車齡已10年,且經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有210萬元之動產抵押權,尚餘本金1,508,779元及其利息、費用未清償,債務人陳稱上開車輛因車貸未繳已由貸款公司取走,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則否認有此事實,並表示該車輛目前下落不明,有債務人民事陳報狀、補証(正)狀、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資料、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債權狀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上開車輛目前所在不明,無從進行鑑價、拍賣或變價,且經折舊及扣除抵押債權後,幾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
其次,債務人名下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故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分配,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異議狀為憑。
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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