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執消債清,51,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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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邱駿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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