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執消債清,55,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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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春雄
代 理 人 戴煦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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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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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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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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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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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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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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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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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329元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國壽字第1120100031號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

債務人業已提出同額現金代繳上開存款,又上開保單,經本院解約,並將解約金201,482元解繳本院。

上開金額合計202,811元(201482+1329=202811),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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