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執消債清,76,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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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柯斐瓈即柯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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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杜貞儀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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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呂立棋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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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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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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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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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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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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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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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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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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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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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資雅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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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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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土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商銀、板信銀行、台新銀行及郵局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91,723元,以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30,449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商銀、板信銀行、台新銀行、郵局之存款明細、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1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21211040號函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2日中壽客一字第1122006676號函附卷可稽。

前揭存款91,723元及保單價值準備金30,449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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