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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補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煜富之繼承人熊惠明等人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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