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拍,135,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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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相 對 人 彌勒義原即官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彌勒義原即官炳松於民國107年6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不動產,與債務人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坐落同段234建號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6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林珹銉即林軒禾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0元、②3,500,000元、③15,000,000元、④5,000,000元、⑤5,00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7年7月2日起至127年7月2日止、②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18年9月26日止、③自109年7月27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④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0月6日止及⑤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6年6月1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詎債務人前揭借款①自111年11月2日起、②自111年11月2日起、③自111年11月27日起、④自111年12月6日起及⑤自111年12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8,219,798元、②2,400,812元、③15,000,000元、④5,000,000元、⑤4,500,0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擔保放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授信約定書、帳務交易明細、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彌勒義原即官炳松、債務人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東勢 506 0 0 5,391.6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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